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林春妙 被告 李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