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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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董怡彤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664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95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19900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