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方清泓
魏國翠 被告 曹國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1年度上易字第53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八千元(包含五十萬元之損害金及八千元之登報道歉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於100年5月16日之前某日在兩造居住之「中山第一景」大樓1樓公佈欄上張貼內容為「本大樓有一對夫妻是垃圾真臭,垃圾掃出才不會臭,講話澎風,自高高在上。狗樓,夫, 芳老 輸龜仔子,妻,胃國醉黑大點」之傳單1紙,造成原告二人名譽權受損。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並無原告所述妨害名譽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國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見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32號刑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