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續收字第8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續收字第8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續收字第896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VUHOALINH( 武花玲 )(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武花玲)續予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前因未經查驗入國,經聲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確定,並收容99日後為替代處分。│││嗣聲請人於110年6月24日,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規定│││,以新事由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確定,並自│││110年6月24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容之情形│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立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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