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180號異議人幸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峰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 黃美雲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