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8.01.18│98.02.18│98.04.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3771號│98年度偵字第3771號│98年度偵字第377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24號│98年度訴字第1324號│98年度訴字第1324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24│98.11.24│98.11.2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99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99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3│99.05.13│99.05.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40號│2740號│2740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8.02.10或約1、2日後│98.03.10或約1、2日後│98.04.10或約1、2日後│││之某日│之某日│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8694號│98年度偵字第8694號│98年度偵字第869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528號│99年度上訴字第528號│99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06│99.04.06│99.04.0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99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99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04│99.06.04│99.06.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17號│2917號│2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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