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82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志鴻 債務人 謝勝合 律師即 葉國貞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葉國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叁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