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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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61號聲請人 胡瑜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佐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99年8月20日│25,440元│VA0000000│││ 謝榮通 │延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