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29號聲請人穎龍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蓮 訴訟代理人 魏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0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9年11月12日│48,762元│ED0000000│││ 司許哲治 │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