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請人瑞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翔

代理人 蔡姵柔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王倚惠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

112年12月10日

4萬3125元

849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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