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請人瑞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翔
代理人 蔡姵柔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⒈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王倚惠
112年12月10日
4萬3125元
849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