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87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鄉○○○路○段○○巷6之3
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及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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