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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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吳文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1273 號裁定(110.11.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苗司小調 字第 1426 號[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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