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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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89號聲請人 朱宏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祐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乙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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