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96號原告 林英典 被告 張朝勝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因原告為一部撤回,至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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