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392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
、乙○○、戊○○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42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