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 宋長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淑君┌───────────────────────────────────────────┐│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0││桃園成功路郵局│105年11月22日│50,000元│L0000000│ 陳楊菊香 ││1│ 古美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