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113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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