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更名馬家博)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岱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正本法官欄「周煙平」應更正為「鄭水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部分誤載為「周煙平」,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