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號(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二六號)判處罰金銀元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且宣告刑為罰金銀元三千元,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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