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添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