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187號

債權人紐約幸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現有無設公司住所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及15號」。

三、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及15號8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載明樓層或姓名、期間、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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