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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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380號

債權人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暐鑌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桃園○○○○○○○○○,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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