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劉彥良 被告 葉人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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