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蘇維文 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戴立林 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戴立林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修訂條文」欄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戴立林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5屆108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並經文化部以民國109年2月11日文綜字第1091001331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簽到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文化部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條文」欄第3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所示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至於如附表「修訂條文」欄第1條、第4條、第6條所示部分,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則僅有條次變更依上開說明,該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