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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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26號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生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8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2人均係設籍花蓮縣萬榮鄉西林村西林54號,有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2人目前亦住居花蓮縣萬榮鄉西林村61之1號,並無設定住所於南投縣境內之情事,業據被告到庭自承在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