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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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94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3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06706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
100年7月27日,而本件徒刑部分最後事實審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327號函暨所附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