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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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志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何志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2月,於民國108年7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詐欺、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8年7月24日入監服刑,接續執行上開罪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245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8月2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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