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原名: 陳文 .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
經本院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七日內補繳納,此項通知
業於民國99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