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聲請人按址傳喚、拘提不獲,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因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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