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9號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蘇蘅 (主任委員)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洪培源 間電信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
5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8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