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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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宇傑
黃鎮岳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 律師被告 吳奎漢 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丙○○、乙○○、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並均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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