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53號原告 華幸國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黃正龍 律師被告 吳秉宸 (原名 吳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350,000元=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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