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04號原告 黃郁凱 被告 李亭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7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