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三七五減租租約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徐鉞淼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請求確認耕地三七五減租租約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408、408-3、414-1、415-1、421-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陳報原告依約每年所繳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 王村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