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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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劉文貴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阿西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劉阿西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