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麗芬 上列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如附件編號壹之記載,顯有誤載,應更正為如附件編號貳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原裁定案由欄中如附件壹所示之記載,顯有誤載及贅載之情,茲擬更正如附件貳所示,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附件:
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乙字第33
11、3312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乙字第3311、3312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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