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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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大湖休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