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永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永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