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98號原告 吳冠緯
吳冠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尚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堯航 律師原告 吳悅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鶴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700元(計算式:107萬元+89萬元+8,700元=1,96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