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63、64號原告甲○○現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法定代理人新竹市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