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4號原告 劉玫芳 (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 律師
張凱琳 律師被告 蔡家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家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14號),經原告劉玫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