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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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162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防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3
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4162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6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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