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8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839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