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9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度店簡字第949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彥壹
       吳正雄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店簡字第9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桂興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通   譯 林榮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二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向原告申請借
貸新台幣(下同)12萬元,依約被告應將所貸金額按月分期
繳納本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按月繳納本息之權利,應將所
欠之借款一次清償;借款利率自第1期至第3期按訂約時公告
定儲利率指數1.76%加0.48碼固定計息、第4期至第6期按訂
約時公告定儲利率指數1.76%加16.48碼固定計息、第7期起
至到期日止,按當期公告定儲利率指數2.09%加52.48碼機動
計息,按月計付,並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機動調整之。另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對上開借款本息僅繳納
至95年11月10日止,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已逾一期以上,計
尚欠貸款本金102,952元,依系爭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債務應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全數償還,爰依約請求被告應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催收款客
戶往來明細表、呆帳交易往來明細、歷次定儲利率指數等影
本各1件為證,被告僅以異議書狀未具任何具體理由表明該
筆款項尚有糾葛等語置辯,但尚不能構成拒絕給付之理由,
綜核上開證據,經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事實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文龍
法官 黃桂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李文龍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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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
├──────┼─────────┤
│裁判費用│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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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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