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13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男、未婚,民國00年0月0日生),係聲請人之叔叔,他因多重障礙聾啞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1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其父母雙亡,祖父母亦亡故多年,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法定順序之監護人,相對人多年日常生活事項,均由聲請人處理,經親屬會議決議後,選任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請求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二、經核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提出之戶籍謄本、親屬會議紀錄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5年度禁字第12號民事裁定,堪信聲請人所稱為真實,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項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