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梁○○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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