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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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債權人 楊照陽 即有志工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更名,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