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駿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107年度執他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駿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47號為免訴之諭知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47號判決認屬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為免訴之諭知確定,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案件所查扣之米白色細晶體1包(毛重24.48公克,驗前淨重23.40公克,鑑驗取用0.14公克,驗餘淨重2
3.26公克)、白色透明晶體2包(毛重共計1.75公克,驗前淨重共計1.35公克,鑑驗取用0.02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33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0月25日刑鑑字第1010118334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0月15日北市鑑毒字第299號鑑驗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參,堪認均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米白色細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23.26公克)2白色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共計1.3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