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吳國豪 被告 朱秋金
吳志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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