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陳淑惠 被告 王鏡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00,033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
0元土地面積4,470.01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3=14,900,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